超市向市民免费发放环保袋。通讯员韩红霞 摄
晨报讯(记者陈永权 通讯员王勇)昨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6月1日起,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最高可罚款1万元。
《办法》规定,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必须向消费者有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对于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及不标明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或者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昨日,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环保专家董金狮在汉表示,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对我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都有益处。
据悉,《办法》自2008年6月1日限塑当天起开始实施。此前,我市已于5月10日在青山区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