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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2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南新密高三生自杀留遗书,揭露学校歪风
学校该对李金川的死负责吗
》》》死者所述若被查实,相关人员是否会受罚?》》》死者所述如非事实,学校是否能状告他诽谤?

    记者李冀

    …………

    连日来,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了“高中生李金川自杀,留下遗书揭露学校不正之风”的事件,一时间甚嚣尘上,引来网友热议,大家在惋惜一个过早凋零的花朵的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心中的疑惑。

    学校是否应该对这个孩子的死负责?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如果遗书所说真的被查实,相关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吗?如果遗书所说不实,学校是否有权状告李金川诽谤?为此,晨报记者请教了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

    19岁男孩自杀

    留下生命绝问

    11月8日晚,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实验高级中学高三(5)班学生李金川在校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年仅19岁。次日,同桌发现了他留在课桌上的七页遗书。遗书中列举了老师批评某局长的儿子后又赶忙道歉、没收学生足球不按约定退还、背后收礼调座位等不正之风。“跟虚伪同在一个社会里真没意思!”他写道。

    李金川的死负责?

    吴良涛律师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人身损害的后果要与之前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民事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看,本案中李金川同学是因对学校风气不满,自感压力后自杀的,学校及老师并无导致他死亡的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其次,李金川年满19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从法律上来说,学校管理问题虽然不是导致李金川自杀的直接原因,却是其诱因,故学校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死者所述若被查实,相关人员是否会受罚?

    吴律师表示,如果遗书中所提的情况属实,对于部分有违师德的行为,教育部门应该对相应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如果涉及到受贿腐败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学校应当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者所述如非事实,学校是否能状告他诽谤?

    吴律师称,因为李金川已经自杀,其民事主体已经消亡,不管其所述是不是事实,学校都已经没办法追究其诽谤。但如果确实给学校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依据《刑法》,学校可以向其法定继承人索赔,前提是其有个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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