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正式施行,公开范围的明确化、公开方式的多样化都使得这部专门为政府信息公开而制定的法规特色鲜明。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主动公开。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条例还规定了应该重点公开的内容: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从5月1日开始,公众都可以予以查询和了解。
针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条例也明确将其列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为了防止政府机关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条例设专章规定了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保障了条例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