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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1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手足口病报销和救助办法昨日出台
医疗机构可先垫医药费 异地就医回原籍报销
谢东星 向清

  本报讯(记者 谢东星 通讯员 向清)只要是2008年1月1日后确诊的手足口病患儿,都可获得报销。新近确诊的手足口病患儿,到本地医疗机构接受救治,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昨日,湖北省财政厅、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民政厅紧急通知手足口病报销和救助办法。

  该报销办法制订得详尽具体,各类患者都可找到与自己相对应的报销渠道。

  第一类:确诊且已痊愈的手足口病患者。确诊的资格要求:在农村为乡镇及以上卫生院,在城市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观察治疗费用)按两种渠道报销: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由当地经办机构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给予报销,报销统一不设置起付线。报销之外的自费部分,由卫生主管部门报销,费用来源为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

  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手足口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全额报销。

  第二类:已确诊且正在接受治疗的手足口病患儿。在本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垫付部分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由医疗机构完成,与患者无关。

  在本县(市、区)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手足口病患儿,凭身份证明、诊断及病历资料、医药费用清单及收据等,比照上述规定回户籍所在地报销费用。

  第三类:疑似手足口病患者。确诊之前在门诊观察治疗发生的费用,自付部分先由个人垫付。确诊后到当地经办机构报销(由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第四类:凡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手足口病重症患儿家庭,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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